浙江黄岩:“八大新政”打造万亩中药材产业基地

发布时间:2018-09-01 14:08:26   来源:黄岩区农业局   作者:   次浏览

近日,黄岩区出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新发展中药材生产八大扶持新政,大力推行中药材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机械化加工和电商化销售,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长做强产业链,创建并打响区域品牌,整体壮大我区中药材产业规模,努力构建新型生态优质中药材产业体系。到2020年全区中药材种植面积2万亩以上,每年新发展6000亩。为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中药材种植土地1万亩以上,培育发展各类中药材新型经营主体30家。

  一是实行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品种及种苗繁育奖补。对面积500亩以上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上,包括野生种及本省人工栽培品种在内的中药材种质资源进行保护。重点建设以新老“浙八味”为主的核心资源保护区,每个品种的数量及密度近似于野生分布。在现有野生资源调查基础上,明确建设标准,验收通过后每年奖励20万元。对引进“三主导、七特色”之外的新品种:经试验示范取得较好效益,繁育推广种植面积50亩以上,奖励1万元。对新建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所产种苗能提供标准化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种苗供应本行政区域内为主,一次性给予生产成本(不包括佃租、农业设施及已享受其它补贴的农资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实行种植补贴。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按标准化种植中药材面积达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经营主体直接补贴。具体如下:(1) 主导品种:①白及补贴标准为3000元/亩(种植成苗后第一年、第二年及采收后各补贴1000元/亩);②红栀子补贴标准为600元/亩(种植成苗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各补贴200元/亩);③前胡补贴标准为500元/亩(种植成苗后第一年补贴200元/亩、第二年补贴300元/亩)。(2)特色品种:①黄精、重楼、三叶青,精种补贴标准为2000元/亩(种植成苗后第一年补贴1000元/亩、第四年补贴1000元/亩),林下套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亩(种植成苗后第一年补贴500元/亩、第四年补贴500元/亩);②铁皮石斛、浙贝母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③林下套种浙麦冬一次性补贴500元/亩;④覆盆子一次性补贴200元/亩。(3)其他品种中药材:名贵品种中药材一次性补贴500元/亩,普通品种一次性补贴200元/亩。(4)药用菌:种植面积3亩以上的药用菌(黄岩区主要品种为灵芝)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

  三是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对中药材经营主体提供政府贴息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资本与中药材经营主体的对接。对中药材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区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一年一贴。对同一主体贷款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力度。将中药材种植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

  四是扶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建中药材生产基地面积20亩以上,经营主体可以申报运输道、操作道、排灌渠道等基础设施和设施用房、钢架大棚、遮阳设施、喷滴灌、轨道运输等生产设施建设补助。按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竞争性项目管理,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70%予以补助。以上补助需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后不足部分进行补差。由国内知名药企直接或者联合本地经营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药企标准建立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凭订单合同和收购发票,按种植补贴标准上浮20%(此上浮比例在最后一次补贴中兑现)。

  五是扶持“两园”建设。药用植物园:种植面积20亩以上、园内种植中药材品种100种以上,药用植物园建设可纳入城市公园建设,作为公园科普基地的重要部分。中药花卉园:种植花药两用品种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可建在“演太线”或“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路段。“两园”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直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两园”建设不与种质资源保护区奖励和种植补贴同时享受。

  六是扶持加工点建设。扶持较大规模中药材经营主体或中药材专业村建设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点2-3个,对购置用于烘干、切片等中药材初加工机械,最高不超过70%补助。以上补助需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后不足部分进行补差。对于加工中心的相关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七是扶持品牌宣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黄岩中药材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中药材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等。

  八是激励单位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对中药材产业开发成绩显著的乡镇(街道)和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加分。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返租倒包形式集中流转土地发展中药材。对集中连片流转耕地及林地2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的,按流转后实际中药材种植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耕地500元/亩、林地300元/亩。同一基地仅享受一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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